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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智障男上傳女子裙底影像判刑6月 媽媽說無力繳18萬罰金 二審減半

輕度智障男上傳女子裙底影像判刑6月 媽媽說無力繳18萬罰金 二審減半

領有輕度智能障礙手冊黃姓男子,涉嫌將女子裙底隱私部位影像網路,一審判刑6個月。黃上訴求輕判,黃母說,無力繳納易科罰金18萬元,因入監矯治並無幫助。二審法官指出,一審判6月過重,被告請求改判拘役或罰金又嫌過輕,判刑3月。不得上訴。

地檢署起訴黃男2024年3月8日上午,將不詳女子裙底等身體隱私部位影像,上傳個人IG頁面,讓不特定多數人都能看到,涉犯妨害風化罪。

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審理後,認定黃男犯以網際網路張貼方式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欠缺尊重他人隱私觀念,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法治觀念淡薄。審酌坦承犯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

黃男上訴基隆地院合議庭,黃母擔任輔佐人,指判刑6月過重,因黃從事清潔工作,收入不多,難以負擔18萬元罰金。黃男兵役體檢時,智能檢測總智商為58,獲社會處核發輕度身心障礙者證明,但已接近中度智能障礙程度,判定免役體位。

上訴理由狀並提及黃男一時失慮涉案,經、叔叔、嬸嬸嚴厲告誡已知所警惕,且刪除影片,堪認有悔意,請二審法官審酌黃男接近中度智能障礙智識程度,一般監獄矯治並無幫助,改量處拘役以下刑度,使黃有能力易科罰金,並在家人照顧及教導下,導正偏差的性觀念及對女性的不尊重。

合議庭法官指出,原審判決以黃男無故以網際網路散布他人身體隱私部份影像,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法治觀念淡薄,兼衡坦承犯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狀,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固有所本,但未審酌黃男總智商僅58,近中度智能障礙標準,相當9、10歲兒童,智識能力及控制性衝動能力不如成年人,上訴請求從輕量刑有理由。

合議庭撤銷原判決,改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上訴請求量處「拘役」以下刑部分,因黃男犯本案後約4個月,再犯1次竊錄少女裙下風光照片犯行,如僅量處拘役或罰金又嫌過輕,不符比例原則,無從採取。黃男如果真無法易科罰金,尚可向執行檢察官請求易服社會勞動,無須入監服刑。  

領有輕度智能障礙手冊黃姓男子,涉嫌將女子裙底隱私部位影像上傳網路,一審判刑6個月。黃母無力繳納易科罰金18萬元,上訴請求輕判。二審法官指一審判6月過重,被告請求改判拘役或罰金又嫌過輕,判刑3月。不得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領有輕度智能障礙手冊黃姓男子,涉嫌將女子裙底隱私部位影像上傳網路,一審判刑6個月。黃母無力繳納易科罰金18萬元,上訴請求輕判。二審法官指一審判6月過重,被告請求改判拘役或罰金又嫌過輕,判刑3月。不得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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