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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五口命案家屬 認為刑期不足警惕 法界:恐嚇刑度接近天花板 但詐欺判太輕

豐原五口命案家屬 認為刑期不足警惕 法界:恐嚇刑度接近天花板 但詐欺判太輕

台中地院審理五口命案,昨判「李團長」李惠雯十一年徒刑,其中取財罪判刑四年六月,接近刑度天花板,但包括被害家屬在內仍無法接受。告訴代理人認為,就算李非直接奪命,但她「間接」逼死五人後果嚴重,判十一年不足警惕。

中院合議庭依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恐嚇取財罪,各判李女五年四月、四年六月徒刑,另依三個罪各判七月、七月及十月,五罪應執行十一年。

法界指出,李女雖然惡劣,但不是犯殺人、傷害致死等直接侵害生命法益之罪,「逼死」王家五口是透過投資詐騙、恐嚇取財等手段,所犯最重的刑責是銀行法非法吸金罪,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李以投資狠詐王家等人一千五百萬元,在競合詐欺罪下量處五年四月,屬中間偏重之刑。

恐嚇取財則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刑,合議庭判到四年六月,已接近刑度極限,可發現法官對李女動輒言語威脅、傳血腥照等行為,認為以長期心理虐待方式讓王家人深陷絕境,雖非直接致人於死,但終究被她逼上絕路,因此在該罪作出相當嚴厲的評價。

李女其餘三個普通詐欺罪,均是盜用被害人信用卡,金額數千元至萬元不等,各量處七月、七月及十月之刑。李女一共犯五罪,刑度加總為十一年十月,相較過去法院常遭詬病的定應執行刑「打折打到骨折」,此案定應執行十一年相對合理。

律師林瓊嘉指出,李惠雯實際上數次盜刷被害人信用卡,應就其一次行為論一罪,而非用被害人數計算,在一罪一罰評價上,詐欺罪量刑過輕。林也說,李女恐嚇、製造假債權逼死王家五口,非常嚴重的衝擊社會安全,五條人命逝去僅判十一年,不足警惕類似暴力、恐嚇討債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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