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中風後出院,生活無法自理,原由看護照顧,後因看護出境後,由兒子單獨照顧,不但欠繳費用遭斷水斷電,前年10月間傳出惡臭,經鄰居向里長反應,聯繫不上兒子,會同警方進入屋內才發現黃已多時,兒子被訴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台南地院今下午開庭,兒子認罪了。
台南地院召開準備庭,面對檢方起訴法條及內容,「承認犯罪」兒子均表示沒有意見。辯護人認本案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4款「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通常審判程序之旨,且依案件情節,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以及第5款「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希望可以不行國民法官參審程序。
然而,死者女兒也就是被告的姊姊則委由代理人到庭,表示參與訴訟的意願,檢辯對此均沒有意見。惟對被告及辯護人提及調解及修復式司法,被告說,有意願跟姊姊調解。
檢方指出,犯保人員當時詢問家屬即表達沒有意願。代理人則表示,會與家屬溝通,看有無意願調解後,再具狀表示意見。
據調查,案發時,兒子居無定所,以打臨工維生,經通緝逾6月餘才到案,經檢方起訴後,今年4月間經台南地院訊問,他否認犯行,惟依相關偵查卷證等,認他涉犯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嫌疑重大。
同時,他於偵查、地院均供承居無定所,且其戶籍設在區公所,又他所犯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為基本人性,畏罪逃亡規避審判、執行程序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裁押迄今。
檢方起訴,黃父於2020年2月19日中風,出院後右上、下肢已無法活動,生活無法自理,原由印尼看護照顧,後來看護出境後,由兒子單獨負責照顧,然而,租屋處因欠繳費用遭斷水、斷電,兒子未提供父親維持生存所必要飲食、照顧及協助就醫。
直至2024年10月11日前,因租屋處發出惡臭,經鄰居多次向里長反應,因里長無法聯繫兒子,於是會同警方進入租屋處,發現黃父已死亡多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