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立醫院多年前爆大規模案,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250萬元被判刑15年定讞。前署立基隆醫院心臟科主任林繼敏收賄被判14年定讞,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就林「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採購案收賄25萬部分」裁准再審並判無罪,被最高法院撤銷,高院再更一審逆轉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林6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高院二審原認定林繼敏於2011年心血管攝影X光機採購案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另於2D心臟超音波採購案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處11年、7年6月徒刑,合併執行14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高院2023年裁准開啟再審,審理範圍僅限於心血管攝影X光機採購案。林繼敏被控2003年辦理心血管檢測儀器採購案時,協助廠商設定規格,檢調第一波約談時以30萬元交保,2011年5月6日被查出另涉收賄,遭撤保羈押。林在偵訊時否認收賄放水,也未以綁規格方式協助廠商得標。
高院再審認為林繼敏雖有提供採購規格,但無「綁定規格」,也沒有限定廠商投標。林身為需求單位主管,雖提供採購規格但未限制,也沒獨厚廠商;再者,他不負責開標、審標,難認有違背職務行為。雖廠商2011年2月1日晚間交付一個紙袋給林繼敏,合議庭也認為無法證明裡頭有25萬,判決林繼敏無罪。檢察官不服再審判決提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再更一審再度逆轉,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採購案收賄25萬部分,判林繼敏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林繼敏隱匿未告知或舉發廠商在投標之列,使採購案如期開標,屬於違背職務行為。另林在住家中庭收受廠商給的25萬賄款,再更一審已參酌證人證詞,並勘驗監視器畫面,加上廠商交付賄款時點是決標當晚,袋內若非酬金,但既已得標,實無交付型錄的必要,認定林確實有收賄,再更一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