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姓男子前年起上網購買金屬模型槍與火藥原料,並利用電鑽等工具自行打磨組裝成具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與子彈,去年初搭乘朋友車輛出門時遭遇警方盤查攔檢,戴男自知難逃法網主動供出「車上有槍彈」自首,一審依槍砲罪,判刑4年6月,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警調查,戴男在2024年1月2日後不久,在台中市沙鹿區住處,瀏覽網路汲取改造槍彈知識,隨後透過蝦皮購物網站向賣家購入金屬模型槍、彈殼、喜得釘等材料,於住處提煉火藥組裝子彈,並利用電鑽、電動砂輪機、固定夾床等自備工具貫穿槍管、槍機,成功改造出1支具殺傷力的改造手槍、6發子彈。
謝男在2025年1月1日下午3時35分許,戴男搭乘不知情朋友駕駛的轎車,行經台中市沙鹿區沙田路時,遭警方攔檢盤查,戴男當場向員警坦承攜帶槍彈,還帶同警方回住處搜索起獲改造工具,檢方偵結依槍砲罪起訴。
審酌,戴男無視政府管制槍彈政策,非法製造並持有槍彈對社會治安具有高度潛在危害,但考量其於警方未掌握具體事證前,即主動坦承槍彈來源,符合自首報繳要件依法減輕其刑。
另審酌扣案6顆子彈中有3顆發射動能不足不具殺傷力,依槍砲罪判4年6月,併科罰金6萬元,扣案槍支及改造工具沒收。
戴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自己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期間皆坦承犯行,主動自首,犯後態度良好,且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減輕刑度。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原審已適當考量戴男自首減刑、犯罪動機、改造槍彈數量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刑並無過重或違法之處,戴男上訴主張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