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姓在住家騎機車外出,結果卻被裝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監理站開罰1200元,侯姓住戶申訴不成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鄰居架監視器緊盯鄰居,已違背個資法目的拘束原則,考量侯姓住戶違規情節輕微,撤銷該罰單。
判決指出,侯姓住戶住在高雄楠梓區,於去年底在自家透天厝門前牽起機車、雙腳撐地將車頭轉向,隨後發動駛入巷道。不料,僅4秒就被隔壁鄰居裝設的監視器全程拍下檢舉。
侯姓住戶收到罰單後吞不下這口氣,申訴也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巷道為僅供20戶住戶出入的單純住宅區,離主幹道至少400公尺,檢舉鄰居跟整排住戶相處不睦,裝監視器報復檢舉所有鄰居,即便他違規情節屬實,但並未影響安全,應撤銷罰單。
高高行審理時,法官勘驗鄰居檢舉影像,發現侯姓住戶雙腳撐地轉向至駛離僅4秒,案發當時前方道路空無一人,完全沒有造成任何用路人發生危險或擦撞的可能性。
法官認為,該監視器裝設位置位在檢舉人住處屋簷,拍攝角度則針對旁側鄰居之門前道路及各該鄰居門口,可見他架設監視器目的,是用來拍攝鄰居活動,並將畫面用於舉發特定鄰居,而非防範遭受宵小侵入等維護自身利益。
法官認定,警察與監理機關接獲檢舉時,除了查證外,更應審酌檢舉資料的取得過程是否合法,考量檢舉人架監視器目的是為蒐集鄰居交通違規資料,欠缺合理關聯,侯姓住戶違規情節並未造成道路交通安全危險,判決撤銷該罰單,訴訟費300元由監理所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