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劉姓高中生在3年前透過網路,認識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少女,二人聊天培養感情2個多月後,劉男約少女外出到賞夜景,劉男與少女歡愛3次後,以Instagram(俗稱IG)傳訊少女分手,少女氣憤遇到負心漢,報警提告,一審依成年人對未滿14歲少年性交罪,判刑4年6月,二審近日審結,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在2023年底時就讀高中,已成年,在同年底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就讀國中二年級的少女,雙方Instagram上聊天長達兩個月,同年11月底,劉男騎機車帶少女至台中市望高寮看夜景後,隨後將少女帶回住處,發生兩次性關係,同年12月初,劉男再度邀約少女外出,又與少女歡愛,但劉男在少女離開後,以IG傳訊,告知分手訊息。
劉男傳訊時,少女還質問「當初說要交往也是你」、「你把我第一次拿走」、「現在這樣說走就走」、「玩玩我身體就丟了我」,劉男還回「對不起」、「我虧欠你很多我想彌補」等語。
少女在劉男傳訊當日,即到警局報案,驗傷採證,提告性侵,檢警在少女內褲、下體採到劉男DNA,檢方依對未滿14歲少年強制性交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審酌卷內事證,認定劉男自述曾看到少女的健保卡,也曾到少女就讀的國中接人,明知少女未成年,但仍與少女發生3次性關係,事證明確。
法官指出,雖然檢方起訴劉男涉犯強制性交罪,但有無違反少女意願一節,依照卷內事證,少女在事後仍持續與劉男交往,未有逃離或求助之舉,卷內也無其他佐證,證明劉男有違反少女意願,依罪疑惟輕原則,無從認定劉男以違反意願方式性交,依成年人對未滿14歲少年性交罪,犯行3次,各判3年4月,應執行4年6月。
劉男認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近日審結,認定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尚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