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司機為賺取外快加入,載送車手到銀行、郵局提款,每趟收取3000元費用,共賺得6000元。新竹地院審理後,依2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判蔡男6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合併執行8月,併科罰金1萬5000元。
判決書指出,蔡男去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加入詐騙集團,擔任俗稱「司機」角色,負責接送取款車手。該詐騙集團先協助一名馬來西亞籍男子來台擔任車手,再由集團成員透過網路以色情應召名義行騙,誘使被害人匯款。
去年7月14日,兩名被害人誤信詐騙話術,分別匯出1萬6000元及1萬元至指定帳戶。蔡男則依照上游指示,駕駛計程車載送馬來西亞籍車手前往新竹市某銀行及新竹縣某郵局提款,待車手領出現金後,再將款項交給集團其他成員,以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騙所得去向。
案經被害人察覺受騙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提款畫面及車輛資料後,查出蔡男涉案。蔡男到案後坦承犯行,並供稱自己負責接送車手,每趟依指示行動。
法官認為,蔡男明知詐騙集團從事不法行為,仍為貪圖報酬加入犯罪分工,協助車手提領及轉運贓款,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也破壞金融交易秩序。不過考量他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且已與兩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全數賠償,其中賠償金額已超過其實際犯罪所得6000元,因此依法減輕其刑。
新竹地院最終依2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判蔡男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萬5000元。由於犯罪所得已實際賠償被害人,法院未再宣告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