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姓男子教1名女子打撞球時,多次碰觸她的身體,或下半身緊貼對方,甚至把手伸到女子大腿內側碰觸下體。他辯稱當時喝多了,不是故意的,且女子常對他言語挑逗,感覺很開放,他才這樣做。法官認定罪成立,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去年1月4日下午在市一處社區內的撞球間,只有姚男與一名女子在裡面。姚男利用指導女子撞球球技的機會,在她來不及抗拒的情況下,把手手伸入女子雙腿之間,觸摸她的陰部2次。
被害女子報案,指控朱男涉嫌性騷擾。警方通知朱男到案,製作筆錄後將全案函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朱男矢口否認有性騷擾女子行為,辯稱只有碰觸女子的屁股,原因是對方平時給他感覺很開放,時常對他言語挑逗,他才會這樣做。
檢察官依據被害女子的指述,加上現場監視器畫面佐證,認定朱男涉嫌性騷擾被害女子,依違反性侵害防治法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後指出,朱男辯稱,在打撞球時跟被害女子有很多肢體接觸,但他不是故意的,因為當時喝很多酒,可能是不小心碰到。朱男稱「摸屁股」而已,因對方平常給他的感覺就是很開放,很常對他言語挑逗,所以他才這樣做。
法官觀看監視器視錄影畫面,發現朱男多次以手碰觸女子的身體,或下半身緊貼女子的下半身,顯然是蓄意行為,並非不小心碰觸。朱男利用指導女子打撞球的機會,把手伸入女子雙腿之間的下體部位,性騷擾意圖甚明。朱男辯稱其無性騷擾意圖,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害女子無調解意願,判朱男5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