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駕駛車輛行經公路時,因撞擊地面導致車頭嚴重受損,認為道路養護機關公路局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有疏失,提告17萬8700元。嘉義地院審理,詹男當時超速行駛,且管理機關已盡巡查與維護義務,駁回其訴。可上訴。
詹男主張於去年9月20日晚間8時許,駕駛車輛行經阿里山公路台18線36.7K路段時,因地面散落落石且現場無警示標誌,導致車輛撞擊受損,認為道路管理機關有疏失提告國賠。
不過,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該路段前設有速限30公里標誌,詹男當時實際車速約時速50公里,已明顯超速 。若能依速限小心慢行並注意路況,應有足夠時間反應並及時剎車以避免危險 。
在道路管理維護方面,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提出當天通訊軟體群組的保全人員巡邏回報訊息與照片,證實當日巡查時該路段並無落石。
法官表示,落石何時落下非人力能預知,無法要求隨時配置人力巡查,機關已依規定進行經常性巡邏,管理並無欠缺。
此外,該路段邊坡並無經常或極易發生落石的顯著危害實據,公路總長約61公里,各路段發生落石的可能性無法等同並論或預測,不能僅因未設置警告標誌或防護網就認定管理有疏失 。
法院審酌被告對該路段已有例行性與假日加強巡查等具體作為,難認設置與管理有欠缺,因此駁回詹男請求,本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