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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當車手提款買比特幣匯電子錢包 法官判刑1年10月

男子當車手提款買比特幣匯電子錢包 法官判刑1年10月


楊姓男子因缺錢花用,為詐騙集團組織吸收,被控涉嫌提供郵局帳戶資料供詐騙集團使用,楊又擔任提款車手,提領被害人所有50萬元後,並依詐團成員指示,前往購買比特幣,匯至不詳電子錢包獲得5千元報酬。台南地院法官依楊觸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案可上訴。

判決說,楊現擔任炒菜工作,他從去年5月27日前某日起,提供他申辦郵局金融資料給「明男」所屬詐欺集團充作人頭帳戶,詐騙集團成員於去年7月起,先由LINE通訊軟體暱稱「程涵」假冒職業為醫師男子,佯稱欲寄高額包裹給陳姓女被害人,但包裹扣在海關,需要船公司人員幫忙,隨後由通訊軟體暱稱「亞洲船公司」的人與陳女聯繫,佯稱匯款解決,陳女信以為真,去年5月27日下午1點多,將50萬元匯到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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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依「明男」指示於同日下午2點起到永康郵局提領50萬元,並依「明男」指示前往購買比特幣,匯至不詳電子錢包內,獲得5千元報酬。楊以此分工方式,與「明男」、「程涵」、「亞洲船公司」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向陳女詐財得逞,並共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陳女事後報警法辦、起訴。

楊雖承認郵局帳戶是他申辦,其依「明男」指示提供帳戶,矢口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辯稱他當時在網路上認識一位「明男」,對方說有收客戶的錢並代購比特幣需求,願意每次支付5000至8000元不等代價,不知道自己參與詐騙集團。

法官認為,楊辯稱其只是幫忙購買比特幣,配合對方要求,不知對方為詐騙集團,與常情至為相違,委無可信。楊已知悉情形,仍不顧於此,逕依身分不詳「明男」等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告知帳戶資料及依指示提領並購買比特幣匯入電子錢包,因此將與他人共同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亦在所不惜,足認為楊主觀上具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故意,楊所為是以自己犯罪意思,共同參與犯行至明,判處有罪。

楊姓男子被控涉嫌提供郵局帳戶資料供詐騙集團使用,楊又擔任提款車手,提領被害人所有50萬元後,並依詐團成員指示,前往購買比特幣,匯至不詳電子錢包獲得5千元報酬。台南地院依楊觸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圖/本報資料照片
楊姓男子被控涉嫌提供郵局帳戶資料供詐騙集團使用,楊又擔任提款車手,提領被害人所有50萬元後,並依詐團成員指示,前往購買比特幣,匯至不詳電子錢包獲得5千元報酬。台南地院依楊觸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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