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1名婦人擔憂自己過世後,因出車禍無力謀生的兒子沒人照顧,詢問3個女兒後,把房子過戶給願意照顧兒子的女兒。婦人過世後,妹妹提告姊姊取得房產不合法,訴請塗銷登記改共同繼承。法官認定姊姊是以日後照顧弟弟的開銷「買」下房子,駁回妹妹的告訴。全案可上訴。
原告林姓女子提告指出,她的姊姊名下房屋原屬兩人的媽媽所有,媽媽今年6月14日死亡,1子3女都是繼承人,在辦理繼承相關事宜時,發現房屋在媽媽生前的2019年3月18日「賣」給姊姊,並在同年4月18日登記在姊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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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說,她和另2個兄姊都沒聽媽媽說過,要將名下的房子賣給姊姊,也查不到姊姊買房的相關金流,可以認定姊姊與媽媽的不動產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屬通謀虛偽,依民法規定應屬無效,訴請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共有。
林女的姊姊答辯,她的弟弟退伍不久因車禍受傷,至今無法正常工作謀生。媽媽顧慮他日後的生活,便與3個女兒協商,看誰有意願負擔他日後生活費用、健保費用等支出,願將房子移轉給她,用日後的開銷作為買房子的對價。
林女的姊姊說,因為她答應負擔弟弟日後生活費用、健保費用等支出,媽媽就把房子所有權移轉給她。弟弟和妹妹都知道這件事,媽媽把房子過戶給她,並非通謀虛偽,妹妹的起訴主張顯非事實。
法官指出,依民法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但林女並未舉證。被告聲請另一個妹妹到庭證稱,因為弟弟發生重大車禍,語言及行動較為遲緩,沒有工作,所以媽媽就說,要把房子過戶給某一個女兒,取得的人要負擔弟弟日後生活費用,要養他。
她在證述時說,媽媽也曾經問她這件事,因為她有工作,又要照顧公婆,所以跟她先生商量的結論是不要。媽媽生前有說,第一個詢問的人是原告,但原告不要,接著來問她,她也不要,後來媽媽有跟她說,要以這個條件要把房子賣給被告。
法官認為,證人與原告、被告都是姊妹,證述內容也明顯不利自身利益,應無偏袒任何一方,證詞可採信,並認被告抗辯為真實。
法官說,被告取得媽媽房產的對價是否與市價相當,要看被告弟弟身體狀況而定,但可確定所有權移轉並非出於通謀虛偽。房產所有權移轉既非無效,原告無從請求塗銷,並將房子回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共有,駁回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