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來台擔任,負責提領1天可獲4000元報酬,他2周內密集在領出143萬元現金上繳後隨即出境遭,黃時隔9個多月竟又以「旅行」名義大膽來台才落網,檢方以他對己身犯罪毫不在乎,起訴求重刑;法院依30個加重詐欺罪判1年3月至1年10月不等,可上訴。
檢警調查,該詐團以假親友、公司主管聯繫被害人,佯稱網銀限額想借錢,或冒充商家客服聲稱系統交易需驗證、活動抽獎等不實名義,誘使對方匯錢到指定戶頭,釀30多人遭詐上百萬元,另詐團以1天4000元報酬,找黃男當車手出面提領贓款。
檢方指出,黃男收到詐團指示於2024年12月30日、31日,及2025年1月4日至12日間,密集在龍井區、大里區及太平區的超商,以每筆2萬元現金不斷提領,最高1天領了多達18次,並獲得3萬2000元酬勞。
由於黃男2025年1月12日最後一次提領完畢,上繳贓款後隨即隔天13日就搭機出境,警方雖陸續接獲多人報案,經調閱監視器、比對金流等鎖定對象,但黃早已不在國內,檢方對其發布通緝。
未料黃男同年11月5日竟又大膽來台,因通緝身分一落地就被逮,更辯稱「我來旅行」預計玩4天回去,並矢口否認先前在台當車手,檢方痛斥他對於其所為構成犯罪一事毫不在乎,直到當晚遭法院收押後才改口認罪。
檢方統計,黃提領贓款143萬3160元,造成30多名被害人受害,犯後未和解、助長詐騙犯罪歪風,藐視我國法治主權,更增加查緝犯罪、被害人尋求救濟困難,依參與組織、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罪嫌起訴,建請法院就他各罪判4年以上徒刑,定應執行刑10年,以嚴懲其所生危害。
台中地院審酌,黃男偵、審中自白,其實際賠償被害人金額,遠超過他當車手領到的酬勞,應可寬認他已自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法減刑。
中院認為,黃非我國人民,為貪求不法利益跨海來台參與詐團,並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又經通緝才到案,但考量已和22名被害人調解成立、賠償,依30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判1年3月至1年11月不等,因黃另涉詐欺案仍審理中,未定應執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