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一名女子因心情不佳,在前年間傳訊給曾擔任其老師、現為的已婚陳姓男子開導,陳載女子返家後,藉口「上廁所」進入女子住處後,又稱「我跟老婆很久沒性生活了、需要有人做愛」等語,強吻女子還襲胸,更一審近日審結,依強制罪,判刑7月,緩刑3年。
判決指出,已婚的陳姓男子與一名女子曾是師生關係,陳曾擔任女子老師,後又在同間公司上班為同事,女子在前年3月間,因心情不佳,有尋短念頭,找來信任的陳男開導,陳男開車到女子位於台中市的上班地點,再送女子回彰化縣的住處。
陳男抵達女子住處後,藉口「上廁所」進入女子住處,再用女子情緒低落為由,繼續在女子住處的客廳,安撫女子情緒,但陳男未克制自身欲念,接續向女子表示「其實你不漂亮,但你很有才華,我很喜歡你的才華」、「我與老婆很久沒有性生活了」、「需要有人做愛,你是我的性幻想對象」等語,隨後強吻8次,對女子揉胸2次,女子不堪受辱,事後報警。
全案在偵查期間,陳男原否認犯行,直至開庭審理時,才坦認犯罪,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刑7月,檢方認量刑過輕上訴,二審改判10月徒刑,最高法院以此案被告抗辯,已與被害人以80萬元達成和解,此情未經前審審酌,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更一審近日審結,駁回上訴,判刑7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法治教育3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