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陳姓男子明知不到7歲的小孩與他同處一室,仍在家中吸食,時間長達約半年,導致幼童吸入二手毒煙,事後驗出高濃度反應。他被判刑1年2月後,認為一審判太重,藉口提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再給他打臉,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對陳男的小孩採集毛髮檢驗,竟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達47萬4361pg/mg、安非他命1812pg/mg。陳男與林姓妻子遭高雄地方法院依妨害未滿7歲之人發育罪,分別判處1年2月、1年徒刑,妻子獲宣告4年緩刑,但須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
陳男不服判決,辯稱母親身體不好、弟弟曾發生車禍,家中經濟全靠他支撐,認為原判刑太重,請求從輕量刑。
但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
二審指出,陳男身為幼童,本應善盡照顧子女責任,卻不顧孩子年幼、身心發展尚未健全,仍在2024年3月至同年9月4日間,與孩子同處一室時,持續在幼童身旁吸毒,時間長達約半年,致幼童接受毛髮毒品檢驗後,檢驗出高濃度毒品反應,顯見已嚴重危害身心健康及發育。
二審法官認為,陳男所犯刑法妨害幼童發育罪,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其刑後,一審判處1年2月已屬低度,且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也沒有過重或失衡情形,因此駁回陳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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