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新埤鄉長潘和源前年以無黨籍競選,卻高掛「全力支持民進黨唯一提名」的布條,被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一審獲判無罪,但二審逆轉改判8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潘確定要入獄。
潘和源前年以無黨籍身分參選新埤鄉鄉長選舉,他的胞妹為了助選,委託印刷廠印製競選布條,印刷廠便以潘和源之前委託製作的手搖旗等文宣品資料,為潘和源設計競選布條,布條上除印有潘和源姓名、人像及新埤鄉長候選人等文字、圖像外,布條上方還印製「全力搶救民進黨唯一提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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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和源的胞妹以口述方式告知布條內容,潘和源得之後僅將「全力搶救」文字,改為「全力支持」,再由胞妹回傳給印刷廠,並同時訂購50條布條,事後再指示胞弟、胞妹開車於新埤鄉鄉內各村,懸掛競選布條。
當時一同競選的對手林愛玲發現後,報警處理,潘和源和胞弟、胞妹被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一審依證人說法等證據資料,認為地區性小選區選舉,是否受政黨提名不是必然有利或不利於候選人,再者民進黨也沒有告發潘和源並非黨唯一提名的候選人。
一審指出,競選布條文字內容,難認損害其他候選人的名譽,或對民進黨產生損害,且也無從證明影響選民的選舉意向,因此判決潘和源、胞弟、胞妹等3人無罪。
案件上訴,二審認為政黨在現今民主政治扮演重要角色,經政黨推薦的候選人藉由選舉參與政治,是政黨政治的重要機制,對於政黨支持者而言,政黨效應往往比個人效應還高,經由政黨推薦的候選人,通常可獲得政黨支持者認同,而提高當選機會。
二審指出,民進黨為我國主要政黨之一,支持度在歷次民調中均名列前茅,尤其我國主要政黨間競爭激烈,各黨不乏堅定不移的「鐵粉」,候選人有無經民進黨提名參選,會牽動多數支持者投票意願,是影響選舉公平的重要因素。
潘和源參與的是小選區鄉長選舉,因選民人數不多,票票珍貴,但潘明知未獲民進黨推薦提名,竟在競選布條印製「全力搶救民進黨唯一提名」文字,足以誤導民進黨支持者,影響選舉公正性,改判潘8月徒刑,胞弟、胞妹仍維持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