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執行路邊清掃工作的陳姓灑水車駕駛,因水車沒水又懶得開回公司補水,竟將歪腦筋動到路邊消防栓,利用扳手開啟消防栓開關,未料水管鬆脫沒取到水,又被水公司發現偷水行徑報警。法院認定陳姓駕駛犯攜帶兇器未遂罪,處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犯罪事實指出,陳姓男子去年7月某日,駕駛執行道路施工清洗工作的灑水車,行經桃園市龜山區樂學路622巷時,因車上儲水箱水量不夠,又不想開回公司補水,竟貪圖方便,擅自以扳手開啟台灣自來水公司設置於路旁的消防栓開關,再以其車上的水管連接消防栓,但最後該水管鬆脫偷水不成,桃園龜山警方獲報依法偵辦。
陳姓男子到案後坦承偷水,檢方審酌其行為,依涉犯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未遂罪嫌起訴,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另考量陳男已與水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且屬於行為未遂犯,依刑法規定可減輕其刑,建請法院量處適當刑罰。
法官認為,陳男攜帶扳手扳動消防栓開關,屬已著手於加重竊盜行為,但取水不成,屬於未遂犯,觸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依刑法可減輕其刑。陳男犯後態度且積極賠償損失,確有悔悟,態度尚稱良好,判處4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