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擔任建案銷售公司協理,卻動起歪念侵吞客戶購屋款,還偽造匯款憑證與銀行簡訊掩飾,最終仍東窗事發。新竹地院審理後,依業務及偽造文書等罪,判他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所得292萬元沒收。
判決書指出,林男在某廣告公司任職期間,負責銷售某建案,竟利用職務之便,將客戶支付的定金與簽約金據為己有。其中2筆款項分別於2024年8月21日及同年9月12日侵占,合計高達292萬元。
為了掩飾資金流向,林男進一步動手腳。他將客戶提供的銀行匯款憑證內容竄改,將原本的匯款人資訊變造為自己,製造款項已由其他買方支付的假象。同時還偽造簡訊,謊稱款項已匯入公司信託帳戶,並傳給公司負責人取信。
法官認為,林男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反而利用職務侵占鉅額款項,還以偽造、變造文書方式掩蓋犯行,對公司及客戶財產權造成重大侵害,行為明顯可議。雖他到案後坦承犯行,並表示願分期賠償,但未獲公司接受,雙方也未達成調解。
法官審酌林男犯罪動機、手段及侵占金額不低,最終依業務侵占與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判林男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所得292萬元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