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丈夫、商人陳榮煉因非法賭博、洗錢,被澳門法院判刑13年已入獄並罰款75億元,而陳在台灣銀行仍有20萬餘元美金、港幣5000萬餘元,總計約新台幣1.9億元,安以軒提款遭拒,陳提告請求銀行返還寄託物,一審判決陳敗訴,陳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仍判決陳敗訴,可上訴。
陳榮煉提告主張,他身為伊為澳門居民,2020年6月26日在台北富邦銀行開立外幣帳戶,而帳戶於2024年4月24日仍剩餘20萬2283元美金、港幣5000萬2204元。他委由配偶也就是安以軒拿存摺、印鑑赴銀行臨櫃提款卻遭拒絕,提告請求銀行給付6萬4546美金。
台北富邦銀行反駁,陳榮煉因犯澳門刑事法所定黑社會、犯罪集團、不法經營賭博及洗黑錢罪等刑事犯罪,而被澳門法院判刑,堪認陳的身分、背景資訊與開立帳戶時的狀態不同。
銀行指出,澳門判決載明陳榮煉不法經營賭博的集團,將不法收益混入「德晉貴賓會」收入後,再行利用博彩仲介公司帳戶,轉帳至陳的中國銀行帳戶,而陳富邦帳戶也有收受中國銀行帳戶匯款,及將鉅額港幣換匯為美金後購買外國債券,銀行認為帳戶有涉及洗錢犯罪之虞,要求陳提出合理說明未果,因此依銀行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等規定,暫時禁止陳提領款項。
銀行也認為,陳榮煉非我國國民,現也沒有持有我國居留證,依相關規定應親自持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為新臺幣結匯申報,但陳現滯留澳門而未能為之,銀行自得拒絕給付款項。
一審指出,根據澳門法院判決,陳榮煉不法收益混入貴賓會賺取的正當利益後,利用公司帳戶轉入陳的中國銀行帳戶,足認陳涉犯「清洗黑錢罪」,而陳的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曾於2020年10月7日、2021年7月29日、12月14日,收受中國銀行匯入的港幣3877萬4000元、港幣2800萬元及港幣5000萬元。
一審認為陳榮煉確實因貴賓會獲取高達港幣2億5014萬3000元的收入,富邦銀行帳戶更曾收受中國銀行帳戶匯入的款項,因此台北富邦銀行合理懷疑陳帳戶涉及洗錢,暫時停止交易,有所憑據,判決陳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