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內鬨,法官蘇錦秀在「法官論壇」上發文指庭長陳章榮拒絕在判決書簽名,且不准書記官公告判決主文等,士院自律委員會審議結果出爐,認庭長陳章榮應不付處置。蘇法官日前二度發文指「如果我猜得沒錯,我即將輸掉院內自律會戰場」全國的基層陽春法官們,如果您跟我一樣,希望保有一絲自由呼吸的空間,讓我們一起爭取屬於我們這一代的「我的自由年代」。
士林地院指出,法官論壇今年10月16日經署名「士林地院日股法官」者貼文,指合議庭案件有庭長拒絕簽名、阻止主文公告等情,法院以法官自律委員會審議,經10月20日、11月3日、7日、14日及21日召開自律會,調查、討論、議決相關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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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二庭揚股邱光吾法官(38期)受命承審,審判長陳章榮為被付審議法官(36期,和股),陪席法官為蘇錦秀法官(39期,日股),均為資深法官。此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判決,為簡易案件二審判決,經合議庭判決確定,不得上訴,而蘇法官提供給自律會的他案尚在審理中,不宜在判決確定前介入。
士院說明審議事項,全案調查案件卷證、評議簿、判決原本傳送及主文公告過程電磁紀錄、內湖院區6樓及8樓監視器畫面、門禁刷卡說明、記錄科股長及書記官書面說明、合議庭3位法官、紀錄科股長在自律會陳述內容、公告上傳資料等。
自律會判斷,關於裁判書簽名部分,陳章榮庭長是出於維護審判品質,核閱判決稿認內容漏未說明有利於當事人之重要攻擊防禦方法及證物不採之理由,即於評議簿提出3千餘字不同意見,期再開辯論,或於補充判決理由後再予簽名。
自律會強調,不會進入審判核心事項,僅依事證審酌被付審議法官提出的不同意見書,認其暫不簽名的理由正當,且於宣判期日後第2日已完成簽名,難認違反職務上義務。
主文公告部分,審議法官再宣判期日通知書記官不得公告主文,於法未符,但遲延公告日數為2日,未逾本院所定的管考日數,且無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所定「經通知於相當期限內改善而不改」,故認不構成自律事由。
最後自律會認為,被付審議法官請股長轉達提醒書記官,不得公告主文,如果上傳主文就要依規定懲處之言詞,是本於審判長職責,提醒行政同仁,難認其主觀及客觀上有何不法,認不構成自律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