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俊賢前年吸食海洛因、後,駕車違規停在路邊被盤查,他擔心被裁罰而逃逸,再以時速100公里高速正面衝撞,造成3名員警受傷,最高法院依駕車對於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等罪判刑1年,另有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全案定讞。
李俊賢2024年12月18日凌晨1時許,在高雄市釣蝦場包廂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後,再開車上路違規停在路邊,被警員上前盤查,他擔心被裁罰而逃逸,沿路以時速100公里行駛,還多次闖紅燈,他見支援警力追捕,直接正面衝撞警車,造成車內3名員警骨折、腦震盪、擦傷等,警車也毀損報廢。
警方當場逮捕李俊賢,並於車內查扣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依托咪酯滴管等,李送醫治療並經採檢尿液送驗,呈現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法院認為李施用毒品後仍駕車,對交通安全危害不小,又擔心被裁罰而正面衝撞警車,造成3人受傷,考量李坦承犯行,一、二審均依駕車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等罪判刑1年,另有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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