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九合一選舉,雲林縣無黨籍議員蕭慧敏涉以每票1千元向選民買票,一審認她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處2年,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檢方不服上訴,二審上月底宣判,關於她附負擔緩刑宣告部分撤銷外,蕭慧敏一審被判當選無效,她不服上訴,二審今天下午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台南高分院指出,2007年底已刪除修正前第103條第1項第4款「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要件,可知其立法修正目的在為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與潔淨,對於賄選結果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已不予考量。所以當選人只須有第99條第1項「對仿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行為,即達當選無效之訴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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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指出,蕭慧敏為求當選,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犯意,去年10月26日晚上6時30分許,至蔡姓選民住處,將500元現金放入其上衣口袋内,請求支持,旋遭蔡當場回絕。
同時,與王姓樁腳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犯意聯絡,去年10月間前往王女住處,囑請王女以每票1000元買票,經王女應允後,將現金10萬元置放其住處門口櫃子内。之後,王女交付現金2000元給黃女,惟黃女尚未將上情轉知同戶籍親屬,也未及轉交她代收1000元,即為警通知到案說明。
又王女以每票1000元,交付現金共6萬1000元給不詳人士,與對方約定選舉時票投蕭慧敏。扣除已交付賄賂餘款3萬7000元,即為警於同年11月10日查獲。法官認蕭慧敏確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行為無訛。
蕭慧敏辯稱,她得票數較下一名次候選人多出1483票,可見其賄選行為並不影響選舉結果。法官認為,當選人只需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即構成當選無效事由,蕭慧敏抗辯無理由,因而駁回上訴,不得上訴。
一審認蕭慧敏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處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檢方不服上訴,二審上月底宣判,關於她附負擔緩刑宣告部分撤銷。至於當選無效之訴,一審也判她當選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