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女大生5年前與學弟等人唱歌後,返回租屋處喝酒,2學弟竟趁她頭暈、嗜睡,接力硬上,事後傳訊息「做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是我們該死」道歉,一審認2學弟犯強制性交罪均判3年半,不服上訴,認罪外各以35萬和解,二審改判2年,均獲緩刑5年,並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3場次法治教育。
2學弟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而2學弟及律師主張,2人認罪,並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目前均有按期給付調解金額,希望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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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酌,2人為逞一己私慾,對於有同校學姐、學弟情誼,並因信任而同意2人在租處留宿,竟均無視告訴人自主意願,恣意以壓抑其性自主的手段,違反其意願而對她強制性交,戕害告訴人而使她承受性自主權及身體自主權遭受侵犯苦痛。
合議庭指出,審理時,2人已坦承犯行,終知悔悟,且均於原審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有持續履行調解內容分期給付,可見有對告訴人為實質補償心意,告訴人也表示願意原諒2人,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合議庭認為,2人因年輕識淺、法治觀念欠缺,始觸犯本罪,為改正其錯誤觀念,並確保嗣後能遵守法律規定,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向指定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且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以啟自新。
檢警調查,當晚2學弟在女大生租屋處一同飲酒後,經同意後留宿,竟趁她因飲酒致頭暈、嗜睡而無法強力抗拒之際,違反其意願,強行脫下其衣褲,且不理會女方掙扎,陸續對她性侵得逞。
學弟辯稱,當時因女方有主動摳他的手、牽他的手,隔著衣服摸其胸部,但對方未拒絕、推開或說不要,才脫掉外褲、內褲後性交。另名學弟則以女方有主動親吻他的親密舉動,才與她性交。
然而,女大生悔不當初傳送訊息指責學弟「什麼叫尊重、什麼叫信任…」,表達如引狼入室般的自責、悔恨。她不甘受辱而提告。
案發時,學弟回稱「當下我就已經做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是我們該死」、「我真的知道錯了」表達歉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