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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月薪1萬都沒用 嘉義少女當小三仍判賠

未成年、月薪1萬都沒用 嘉義少女當小三仍判賠

一名少女與已婚男子交往,遭男子妻子提告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一審判賠10萬元。少女不服提出上訴,主張案發時尚、曾遭男子騷擾、收入不高及人妻事隔一年才提告等4項理由,希望免賠或減輕賠償。不過嘉義地方法院二審認為,這些理由均不足以免除侵害配偶權責任,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男子與妻子自2015年結婚,育有4名子女。少女與男子自2024年2月起交往,雙方多次發生性關係,人妻發現後提起民事求償。一審判少女須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少女不服提起上訴。

少女上訴時提出4項理由,包括案發時仍未成年、曾對男子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男子也因此遭任職機構建議解僱;她當時相信男子所說「只要不背叛就能一直在一起」、「神明說我們會在一起很久」等說法,是否具有侵害配偶權故意仍有討論空間;此外,她僅是工讀生,收入有限,10萬元賠償過高;人妻則是在發現婚外情約一年後才提告,精神痛苦是否全由她造成,也未提出具體證明。

不過法官檢視雙方Instagram對話紀錄後認為,少女雖否認一開始就知道男子已婚,但對話內容可證明,她後續已知悉男子有妻子及子女,仍持續交往,甚至曾向男子表達希望公開兩人關係,也詢問若走到最後會選擇誰,已明顯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範圍,因此認定自知情後持續交往至2024年6月間,已侵害人妻配偶身分法益。

法院也逐一回應少女的抗辯,認為雖然她行為時尚未成年,但當時已經工作,依其心智成熟程度,足以辨別與有配偶者發展親密關係將侵害他人婚姻,因此未成年身分不能作為免責理由;至於收入狀況及人妻提告時間,也不足以推翻原審認定。法院綜合雙方身分、經濟能力、侵害期間及人妻精神痛苦程度後,認定10萬元慰撫金並無過高,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本案也凸顯,法院審酌侵害配偶權案件時,重點在於是否明知對方已婚仍持續交往,而非是否受到甜言蜜語影響或年紀尚輕。法官認為,行為人只要具備足以辨別是非的能力,就不能以未成年或對方承諾未來作為免除民事責任的理由。

嘉義少女當<a href='/search/tagging/2/小三' rel='小三' data-rel='/2/231527' class='tag'><strong>小三</strong></a>提4理由上訴,二審全不採信判賠確定。聯合報系資料照
嘉義少女當小三提4理由上訴,二審全不採信判賠確定。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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