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罷免」團體去年舉辦發起機車車掃活動,行經新店北新路時,盧姓男子不滿罷免活動而向車隊、高姓活動召集人「比中指」,高以手機錄影後求償3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盧應賠償5000元,可上訴。
高提告主張,他去年7月5日下午5時許,於新店北新路二段路旁協助罷免行動拍照,但盧卻對他伸出中指侮辱,貶損他的名譽,提告請求精神慰撫金3萬元。
盧反駁,自己因不滿罷免活動,才於遊行車隊經過時比中指,並不是針對高,他只是單純表達政治立場,且是高主動戲謔、挑釁,自行引發爭端,此外,刑事已處分他不起訴,請求法院駁回。
法院勘驗高的手機錄影畫面,盧先對車隊比中指後,高對盧錄影說「謝謝你的中指喔,你知道你這樣很沒水準嗎」,高再次比出中指並晃動,高又說「有必要這樣對人嗎」,盧則回應「我跟你招手啊」等語。
高再問「你拿中指對我招手是不是」,盧說「對」,高說「好,你等著被告吧」,隨即向附近的警員表示要提告公然侮辱。法院認為,依目前社會認知,比中指是羞辱他人的意思,任何人也不會以此手勢來和他人友善的招呼。
另外,法院指出,比中指相當於俗稱「三字經」或「一字經」的肢體化言語,足使對方感到難堪、不快,盧故意對高比中指,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審酌後判盧應賠償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