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黨員、撫順樂活公司香港樂活公司法人股東張德齡控告新黨前黨主席郁慕明詐欺500萬人民幣(約新台幣2211萬元)不起訴處分確定,張向法院聲請准許自訴郁慕明,台北地院認為,張舉證不足,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違誤,駁回張的聲請案。
張指出,郁慕明是中國旺民公司董事,郁慕明、趙棟樑是大陸地區撫順樂活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郁利用新黨黨主席威望邀他投資人民幣250萬元,後來佯稱旺民公司要擴大經營,他再投資人民幣250萬元,不過,郁慕明2014年已退股,他卻未收到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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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指出,郁慕明、趙棟樑至大陸公安機關申報撫順樂活公司財務專用章遺失,申請變更專章,造成他的損害,郁2020年9月18日在台北市召開香港樂活公司股東臨會,虛構他經人舉發疑為「台獨份子」而不適任香港樂活的董事,郁、趙犯詐欺、偽造文書罪。
郁慕明辯稱,他沒有收受張德齡的人民幣500萬元,也沒有指示張匯款,是因為台灣人民不能直接投資大陸公司,所以出具手箋約定張投資的股份登記在他名下,法官認為,張提出手箋難以認定他有交付人民幣給郁。
法官認為,張德齡指郁、趙偽造撫順樂活公司專用章,曾申報印章遺失,不過,遍查偵查卷內、張所提的資料卻無相關證據,也難以認定郁、趙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事。
至於張德齡指控郁慕明製作虛偽的臨時股東會議記錄,由張提出的證據,難以判斷文書製作者為何人,台北地檢署、台灣高檢署就張偵查中提出的證據已斟酌,張再聲請自訴郁慕明、趙棟樑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