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陳姓警備隊員與妻不睦,他擅用警政系統查詢當時的李姓妻子、小舅子和另兩人使用的三輛車行駛軌跡,追蹤李女的行蹤和交友狀況。妻子發現後報警,陳被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須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定讞。新北市政府將陳移送懲戒,懲戒法院第一審判休職,期間1年;第二審駁回陳上訴,全案確定。
陳與李女2021年11月16日經法院調解離婚。陳自2008年6月10日起從警,歷任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三峽派出所警員及汐止分局警備隊隊員,他因懷疑妻子外遇,竟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新北市警局建置的「智慧型雲端影像檢索系統(雲龍系統),勾稽車輛行駛軌跡,用來研判妻子的行蹤和交友狀況,時間長達2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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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辯稱是因「辦案需要」,在取得同事同意後,輸入同事的帳號和密碼登入雲龍系統,但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為陳非法利用李女姊弟和朋友的個資,損害他們的資訊隱私權。
第一審指出,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也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陳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戕害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
第一審批評陳身為警員,未能端正行止,逾矩行為時間甚長、次數甚多,利用警用系統追蹤配偶的行蹤和交友狀況,並造成被害人不安全感,看在陳已坦白認過,判休職1年。
陳上訴,主張自己無前科,且他和前妻等人已達成和解,也分別賠償。陳說,前妻因心臟病、肝腫瘤無法工作,如果他遭休職1年,將無法給付小孩扶養費,一審未審酌已和解而判休職1年,因此聲請撤銷,希望改判降級或減俸等懲戒處分。
懲戒法院第二審認為原審並無濫權或違反比例、責懲相當原則,雙方達成和解一事,已載明於新北地院判決書,且經移送機關提出該判決附卷為證,原審並非未審酌。第二審認為原審判決沒違背法令,駁回上訴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