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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半夜運動」響徹雲霄…她偷錄歡愉聲挨告 法官這理由判無罪

房客「半夜運動」響徹雲霄…她偷錄歡愉聲挨告 法官這理由判無罪

吳姓女子不滿同棟房屋3樓在房間內與他人從事,叫得很大聲,持手機在2樓樓梯間錄音,欲向投訴,反而被控妨害秘密罪,法官認她在公共活動空間內錄下所聽到的聲音,而非持手機伸入房內或貼在門縫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吳女獲判無罪。

檢方起訴,吳女前年1月12日凌晨近3時許,在同棟房屋2樓樓梯間,持行動電話無故竊錄房客在3樓房間內與他人從事性行為過程非公開活動。

吳女堅詞否認妨害秘密犯行,她辯稱,當時在2樓就聽到聲音,對方叫得很大聲,也不是只有她一人聽到,她為了向房東投訴,才會錄音。她說,因為不知道是何人聲音,所以沒有去麻煩房東,是對方跑來跟她講,才知道是對方的聲音。

房東表示,上下樓層房客都有反應過該房客音樂聲過大、搬桌子或講話聲音過大等問題,尤其是午夜可能回聲較大,吳女也曾反映過。

台南地院指出,告訴人於凌晨安靜時間,與他人從事性行為,主觀上縱有隱密性期待,然在客觀上仍須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防止其聲音傳至房間外公共活動空間,以確保隱密性。

台南地院認為,吳女是在屋內公共活動空間即樓梯間,聽聞對方從事性行為時,喉嚨發出聲音後,持行動電話錄音。她固未徵得對方同意,惟她既在公共活動空間內,錄下在公共活動空間聽到聲音,而非將行動電話伸入對方房間或貼在其房間門縫而錄音,她是否有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犯意有疑。

台南地院表示,個人於活動過程中,喉嚨所自然發出「聲音」,他人雖可基於生活經驗,透過該「聲音」聯想到「活動」,然該「聲音」終非「活動」本身,所以能否將「聲音」列為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活動」涵攝對象也非無疑。

台南地院強調,經綜合判斷後,吳女是否非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一事令人懷疑,最後認證據不足而判她無罪。

台南地院表示,經綜合判斷後,吳女是否非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一事令人懷疑,最後認證據不足而判她無罪。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南地院表示,經綜合判斷後,吳女是否非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一事令人懷疑,最後認證據不足而判她無罪。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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