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間在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服的羅姓男子,於服役期間兩度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離役時間超過8天、長達192小時,已超過法定7日門檻,遭戶所送辦;桃園地檢署偵結,依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起訴指出,21歲羅姓男子當時分發至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服替代役,明知服勤期間應依規定執行職役,不得任意擅離,卻仍於2025年10月28日上午8時起至10月29日上午8時止,以及同年11月6日上午8時起至11月13日上午8時止,兩度無故離開職役,前後累計擅離時間達192小時,已超過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累計7日的處罰標準。
由於羅男經聯繫遲未返回服勤單位,大溪區戶政事務所除製作擅離職役時間累積紀錄,也函請相關單位協尋,並檢附出勤紀錄、兵籍資料、擅離職役通報表及停役名冊等資料,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檢方指出,羅男目前另涉他案遭通緝,雖未到案說明,但卷內已有兵籍資料、出勤紀錄、擅離職役時間累積紀錄、戶政事務所協尋函及相關通報資料等證據,足認涉案情節明確,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認定羅男涉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嫌,並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