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韋廷12年前接辦洪火燭家族遺產糾紛案時,被控以內容不實的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向台北市商業處申請變更登記,不法行使股東權利犯偽造私文書罪,判有罪定讞。律師懲戒委員會認為劉韋廷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決議劉停止執行職務2月。
另外,劉韋廷的受雇律師王奕仁則記申誡處分。
劉韋廷2014年受託處理台北市已故世都公司負責人洪火鐲家族的「世都大樓」的產權案,他代表其中2名繼承人洪祺禎、洪祺祓召開臨時股東會,被控不法行使股東權利犯偽造文書罪,檢方偵查處分不起訴確定。洪火鐲的兒子洪祺祥聲請交付審判獲准,洪也向台北地檢署提告,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一、二審劉韋庭被判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最高法院撤銷一、二審判決;北院更一審認為股東臨時會的記載等方式,未冒用他人名義填載,反而促使民事法院能清楚採認及進行法律評價,依事證不能證明劉韋廷犯罪,改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高院認為劉韋廷身為律師,不僅未加思索、互相討論,還全然未回應、置之不理,證明被告明知行使股權須得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在未得洪祺祥、洪祺福同意下,卻仍如此,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高院指出,劉韋廷的律師事務所網頁資料在專長領域寫「公司股權爭奪」,在洪祺祥、洪祺福表達反對後,如果無視異議仍執意進行,不合業務正當行為,判劉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也因劉沒有前科,而給予緩刑以啟自新,並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背法令之處,去年駁回上訴而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