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新埤鄉民代表會主席吳進德,幫鄉公所臨時人員轉交30萬元給已故的前新埤鄉長潘和源,爭取約聘僱職缺,潘和源最終未接受賄款並退回。屏東地檢署偵查後,依治罪條例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嫌,將吳提起公訴。
檢方調查,新埤鄉公所殯葬課2023年3月釋出一名約聘僱職缺,時任主計室何姓女臨時人員便透過主計室主任,向時任鄉長潘和源爭取職缺。何女父母為了讓女兒順利錄取,便將30 萬元裝在茶葉罐禮盒內,交付吳進德再轉交給潘和源。
潘源和返家後發現賄款,隔天退回給吳進德,吳再返還給何女。之後潘和源考量何女在主計室任職表現佳,便依規定將何女調陞為約聘僱人員,並續留於主計室服務。
檢方偵查後,認為吳進德犯貪汙治罪條例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嫌,將吳提起公訴;另何女的父母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嫌,也提起公訴;現金30萬元為行賄犯行所用之物,依法宣告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