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翁曉玲於臉書發文指聯電創辦人曹興誠和已故前校長沈君山對弈,承諾捐1500萬元給卻食言,曹提告求償4000餘萬元,一審判決曹敗訴,翁女免賠。案件上訴,今駁回上訴,仍判曹敗訴,翁女免賠。
高院指出,依歷年媒體報導及網頁資訊,多將捐款描述為曹興誠因對弈勝負的個人承諾。又媒體報導名人捐款時常冠上職銜以提升公信力,且全文未提及曹是代表聯電對弈,翁曉玲依公開資訊產生質疑,認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主觀難認有惡意。
高院認為,曹興誠是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公眾人物,誠信屬可受公評之事,翁曉玲辭鋒犀利的評論,未逾合理評論範圍,難謂具不法性,不構成侵害名譽權。
高院也認為,翁曉玲針對曹興誠私密照片爭議及公開以「中共代理人」等詞回擊,是因曹先指摘翁女及學術機構涉「中共滲透」、「統戰」,脈絡具防衛性與反擊性質,難認是以損害名譽為唯一目的。
二審指出,照片爭議既經媒體披露,涉及公眾人物誠信及言行一致性,具高度公共利益,非純屬私生活領域,翁女據此評價曹的人格特質及擔任要職的適格性,屬合理評論,再度判決翁女免賠。
翁曉玲在臉書發文指出,30年前曹興誠與已故前清大校長沈君山對弈,彼此約定贏1個子捐1萬美元,最後沈君山為清大募得1500萬元,但最後清大卻沒收到曹的捐款。
曹興誠認為,翁曉玲沒有經過合理查證,於去年2月23日、3月3日在臉書憑空捏造、虛構他捐款食言,惡意評論詆毀、貶低他的社會評價,且侵害名譽權,請求翁女賠償4098萬7736元,並移除相關言論。
翁曉玲則認為,她是對可受公評之事作適當評論,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再者,相關媒體報導均清楚記載,曹興誠是以個人身分與沈君山對弈,並承諾捐款,曹也未否認迄今個人尚未支付1500萬元。
一審認為,翁曉玲貼文之前,已參考媒體的新聞報導、清大網頁及臉書的文章,可知翁女有理由相信貼文所稱承諾應捐款給清華大學者,是與沈君山進行對弈而輸棋的曹,不能認定翁女未盡合理查證義務。翁女貼文動機非以毀損曹的名譽為目的,而是確信曹輸棋允諾捐款卻未履行而評論,而判決免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