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盧姓中士回役任職案,判決撤銷軍方處分,但案件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發現北高行合議庭審判長沒簽名,簽名的陪席法官未參與審判,而有法院組織不合法的錯誤,廢棄判決發回更審。北高行回應,判決並無法院組織不合法,而是行政上疏失,會深切檢討防止再次出錯。
北高行指出,經調查案件參與言詞辯論的合議庭法官確實是「審判長楊得君、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判決原本及正本一致沒有錯誤,言詞辯論筆錄出席人員欄是書記官誤載為「法官畢乃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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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表示,又因法官彭康凡誤認言詞辯論筆錄是準備程序筆錄而在上面簽名,導致最高行認定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實際上判決沒有組織不合法的情形,但因行政上疏失造成如此結果,將會深切檢討以防再次發生錯誤。
本案源於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學生四大隊盧姓中士分隊長2018年9月10日被發現尿液有毒品反應,遭步訓部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核定盧停役。當盧停止任用期滿,2019年10月29日申請回役卻被打回票,他提訴願遭國防部決定駁回,因此提行政訴訟。
北高行2021年10月14日判決軍方敗訴,撤銷訴願決定和處分,案件上訴,最高行發現依北高行言詞辯論筆錄記載,參與2021年9月2日言詞辯論的法官為「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畢乃俊、法官彭康凡」,但言詞辯論筆錄的審判長法官卻由「彭康凡」簽名,而非楊得君,卷內資料也沒顯示有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而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的情事。
最高行指出,依原判決正本所示,原判決是由「審判長法官楊得君、法官周泰德、法官彭康凡」作成,但周泰德未參與言詞辯論卻參與判決,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因此發回北高行再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