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女子在任職台灣產業督導期間,違反「先收錢再打單」準則,在前年6月在彩券行放任客人未付錢,便先行投注每張9萬元運動彩券,一共56張,還協助轉單至其他門市,導致工會蒙受高達504萬元的巨大損失。案經工會報警提告,一審近日審結,因黃女已與工會達成和解,判刑6月、得易科,緩刑5年,尚未確定。
判決指出,黃女原為台灣彩券產業工會的中北區區督導,負責管理、監督彩券行各門市的營運。她明知顧客投注前必須先收取費用才能操作機台,卻於2024年6月10日在台中市豐原區的一間彩券行監督營業時,未予阻止便放任店員順應石姓客人的要求,在未收取任何費用的情況下,替石男先行下注56張、每張9萬元的運動彩券,總計投注504萬元,甚至還協助將單轉至台中、彰化、苗栗、雲林等7間分店投單。
事後石姓客人未繳納高達504萬元的投注金,導致台灣彩券工會受有鉅額財產損失,檢警介入調查後,檢方依背信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期間,黃女曾由辯護律師主張,其犯罪情狀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輕其刑。
台中地院審酌,背信罪法定刑無過重而失衡之虞,若輕易減刑恐使他人產生投機心態,無法達到刑罰預防目的,黃女身為工會督導,做出違背任務的行為,致使工會受有嚴重財產損害,需依法論處。
法官審認,念及黃女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也已與工會以291萬5000元達成調解、約定分期賠償,且過去無故意犯罪之前科,依背信罪判處黃女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仍可上訴。
此外,許多民眾常將「台灣彩券產業工會」與「台灣彩券公司」混淆,兩者在性質上有本質上的不同。台灣彩券公司是由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獨立營運、受財政部委託發行公益彩券的「營利事業法人」;而台灣彩券產業工會則是依工會法成立的「非營利社團法人(職業團體)」,其宗旨為保障彩券從業人員權益、協助輔導經銷商營運及推動公益事務。
此案受損害、提起訴訟的主體為工會本身,而非發行彩券的台彩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