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環境保護局永和區清潔隊陳姓隊員容許將未使用專用垃圾袋包紮的一般直接投入垃圾車,使宮廟免予支付隨袋徵收清理費3906元,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依圖利罪判陳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陳姓隊員2015年起擔任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永和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垃圾車循線、定點收運、社區收運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處理等職務。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陳駕駛垃圾車前往新北市永和區安樂路455巷口停放,容許宮廟人員將未使用專用垃圾袋包紮的垃圾直接投入垃圾車內,共計434包,致宮廟人員獲取3906元不法利益。
一審時,法官將陳依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陳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原判決就陳圖利他人之不法利益數額計算有誤,應審酌陳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認定不法利益繳交犯罪所得,犯後態度尚可,審酌陳犯罪動機是因宮廟接近市場出口常有民眾丟擲垃圾造成清潔問題,改判陳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