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埔鹽分駐所所長陳國銘6月6日執勤,遭施姓男子倒車撞裂右膝,彰化地方法院裁定施男無保請回,彰化地檢署提起抗告,台中高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彰化地院表示,預計明開羈押庭審理。
據了解,施男(28歲)被攔查時倒車猛倒,導致陳國銘右膝臏骨骨折,左腿嚴重擦挫傷,忍痛對空鳴槍1槍,隨行員警把握機會衝上前,持警棍打破副駕車窗,伸手進車內打開車門後抓出施男,壓在地上制服,以現行犯逮捕並實施唾液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陽性反應,依涉嫌毒駕,依妨害公務、公共危險(毒駕)等罪移送偵辦,複訊後當晚聲押。
法官訊問後駁回羈押聲請,主要理由是檢方主張施男有逃亡之虞,是指施男另案經判決確定遭執行通緝,然依卷內資料,施男前已向檢方報到並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持有歸案證明,施男應無逃亡拒捕的理由,且本案未查到任何違禁物,施男也沒有逃亡必要。
在毒駕部分,卷內只有初步篩檢報告,施男之前沒有毒駕與酒駕前科,檢方並未釋明被告為何有反覆實施的風險,而施男承認肇事的客觀事實,也表示願意和解。因此,法官認為,依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尚無法釋明施男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高分院裁定指出,施男坦承毒駕和造成員警受傷,且曾有通緝紀錄,因此高分院認為,原審以卷內證據不足認定施男具有羈押原因,進一步研議空間,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重新裁定。
彰化地院昨收到高分院發回卷宗後已立即進行分案,今表示預計明上午10點開羈押庭審理。
法界人士認為,政府修法加重毒駕刑罰,在新法通過之前,毒駕與酒駕等同視之,因判定毒駕是採唾液初步檢驗,非專業單位檢驗結果,如果是未肇事的毒駕,法官通常視情節輕重裁定羈押與否,若專業檢驗結果為陰性反應,羈押恐涉及國賠,但肇事的毒駕有其它罪名和刑責就有明確羈押理由,總之應從修刑著手明訂唾液檢驗陽性反應即羈押,讓法官有法可據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