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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甲爐碴案 郭再欽牟取暴利重判八年半

學甲爐碴案 郭再欽牟取暴利重判八年半

民進黨前中執委<a href='/search/tagging/2/郭再欽' rel='郭再欽' data-rel='/2/204871' class='tag'><strong>郭再欽</strong></a>因違法填埋爐碴案,昨天被法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分別判刑八年六月及二年二月。本報資料照片
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因違法填埋爐碴案,昨天被法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分別判刑八年六月及二年二月。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學甲爐碴案歷經不起訴,檢方四年前重啟調查,認定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當負責人的明祥馨公司收受爐碴後,違法填埋到或工業用地共六十八萬多公噸;一審昨以郭再欽涉犯廢棄物清理法共七罪,判處八年六個月徒刑,另涉等罪判刑二年二月,得易科罰金。

環保局表示,全案有廿四點七萬公噸爐碴去化完成,待處理的部分,明祥馨二場仍有約十五點四萬公噸,已要求清理義務人儘速完成去化及銷售,全程興業廠房下方約廿七點九萬公噸,因屬合法工廠登記及合法建物,現階段採取風險控管措施,未來若申請變更使用或拆除執照,將立即要求開挖清理。

判決指出,有公司經營電弧爐碴篩分及磁吸,再重新配售,先借用明祥馨公司廠房堆置爐碴,後來借牌使用,明祥馨二○一○年新增廢棄物清除業,郭再欽見有厚利可圖也決定投入,卻因品質不佳或銷售不出去,需要堆置爐碴,索性收購農地或購入、租用工業用地,將爐碴回填六十八萬多公噸。

郭再欽等八名被告否認犯行,郭供稱「爐碴再利用商品是個產品,不是有毒廢棄物,且公共工程也在使用,希望法官給予公平對待」。

合議庭認為,爐碴是煉鋼業事業廢棄物,依再利用相關規定,爐碴僅能作為非農業用地工程填地材料,明祥馨有再利用核可、也購入再利用製程需要的機器,但技術問題無法產出優良品質水泥製品,或銷售不出去,便將爐碴產出物填入土地,非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行為。

合議庭認為,郭再欽收購農地或租或買工業用地,甚至竊占國有地,將鋼鐵廠收購的爐碴挖埋在二、三公尺的深坑,再覆蓋土壤,之後轉手將土地高價出售,反覆利用此手法牟取暴利,嚴重影響環境衛生,危及生態,惡性不輕。

全案除郭再欽重判,其餘七名被告各判一年四月到六年不等徒刑,明祥馨公司依廢清法判兩百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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