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某補習班女因不滿一名未滿12歲學童學習態度,教室內徒手毆打該名學童肩膀與背部導致右肩挫傷,鬧上法院。屏東地院審理,身為補習班教師,未能妥善控制情緒,犯後坦承犯行,雖有和解意願,但因賠償金額過大,未能達成和解,女教師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傷害罪,處拘役40天,可上訴。
判決指出,全案發生2025年5月某日晚間,補習班女教師在補習班3樓教室內,不滿該名未滿12歲學童學習態度,徒手毆打學童肩膀與背部,導致學童右側肩部挫傷,提告補習班老師傷害。
檢方起訴指出,補習班女老師所犯傷害罪嫌,補習班女老師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屏東地院簡易庭審理考量,身為補習班教師,理應知悉不得對學生施以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雖然是出督促學童認真學習、改善學習態度的動機,但沒有妥適控制情緒,竟徒手毆打學童肩膀與背部,導致受傷,考量坦承犯行,雖有和解意願,但因賠償金額差距過大,未能達成和解,判處拘役40天。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