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某國小任教的40餘歲徐姓女教師,2020年擔任班導師期間強上班上男童發生性行為至少9次,更因此懷孕產下小孩,遭重判17年6月。律師呂俊杰指出,依據民法規定,若女老師提出請求認領之訴,經DNA確認後,法院將會判決生父應認領,經認領後,就變成法律上父子關係;若女老師再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法院也會判決勝訴。
當時的男童目前已經是高中學生,呂俊杰說,即使高中生不想要認領這個小孩,依民法第 1067 條(認領之請求) ,有事實足認高中生就是非婚生子女生父,生母即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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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俊杰表示,因此若女老師及小孩向法院提請求認領之訴,透過訴訟程序要求高中生認領,法律通常會以小孩的權益為出發點審酌,主要是雙方有無血緣關係為依據,只要DNA確認,被判認領的機率相對高。
呂俊杰說明,以前舊法規定,若生母是遭受強制性交的被害人,可以拒絕認領孩子,但這法律已刪除,且當時法律考量也是男方對女方犯罪,因此本案均不適用;只要生母提起認領之訴,生父被判決應認領後,即負有扶養義務,若生母經濟拮据,可再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生父必須負擔。
呂俊杰指出,高中生若確實是小孩的事實上父親,但要成為法律上父親,仍要經過認領程序, 認領乃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只須認領人確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即可;認領人以事實上有意思能力為已足,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因此高中生即使目前尚未成年,仍可依法認領。
若高中生滿18歲成年並取得結婚能力,與女老師結婚,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小孩將透過準正方式成為高中生小孩。若現在高中生採用認領程序,日後行使監護權時,因高中生未成年為限制行為能力者,要替小孩行使法律行為時,恐仍須由高中生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小孩目前由女師及家人共同照顧,但若女師入獄,小孩將由誰來扶養?呂俊杰說,因高中生未認領不是法律上父親,不須負擔扶養責任,小孩請求扶養則依民法扶養義務順位來請求;但若高中生認領扶養小孩,高中生依法須負擔扶養義務,且在行使監護權時,若從事法律行為,則要經過高中生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