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國小教練多次和12歲女學生在體育器材室約會,擁吻、撫摸胸部,並開車帶女學生到河濱公園性侵得逞,最高法院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猥褻、性交罪判刑3年8月,全案定讞。
黃是台北市某國小老師兼球類校隊教練,利用六年級女學生仰慕之心,進一步交往;兩人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間,多次相約體育器材室約會,他親吻、撫摸女學生胸部,也曾開車載女學生到河濱公園隱蔽處,於汽車後座摸胸、以手指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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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在法院審理時坦承和女方是國小師生關係,且曾碰觸女學生的胸部、親吻嘴巴等,但否認猥褻、性交,供稱他沒有主動去撫摸女學生胸部,是對方來碰他,可能是在打鬧的情形下或不知道情形下碰觸到,他有親吻女學生,可能就是因為對方常常會找他、鬧他,久了之後就感覺像自己小孩,有一次就不小心就親到女學生的嘴唇,他也沒有開車載女學生到隱蔽處性侵。
法院審酌黃明知女學生年幼,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的重要階段,對於男女兩性關係仍在懵懂的狀態,卻為了一己私慾,猥褻並和女學生性交,戕害對方身心發展甚鉅,損害女學生日後對於兩性關係的認知,一、二審皆判刑3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法院判黃應賠償女學生和父母142萬餘元,另女學生和父母主張校方疏於通報、未裝監視器,提告請求國小國家賠償538萬餘元,一審判校方應賠償女學生100萬元,二審改判小學應賠償女學生83萬餘元,雙親各20萬元,共計123萬餘元,案件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