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工程師將年僅5個月的兒子交給領有執照的蘇姓照顧,蘇女竟給男嬰戴上口罩趴睡,導致男嬰窒息,救回後仍有腦波異常、心臟節律不整等;廖的妻子原本也在台積電任職,因此事離職全職照顧兒子,法院判決蘇女應賠償男嬰及父母共42萬6695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領有保母執照的蘇姓保母在台南市安定區住處從事居家式托育工作,廖姓工程師妻子將年僅5個月的兒子交給蘇女照顧;2023年10月16日上午,男嬰當時流鼻涕、喉嚨有痰,蘇女因同時照顧另一名有特殊疾病幼兒,為免該幼兒受到感染,給男嬰戴上口罩。
同日下午3時30分,廖姓男嬰戴口罩趴著睡著,當時蘇女離開其身旁,未在旁看顧,導致男嬰受有窒息、心臟節律不整傷害,接續呼吸停止;蘇女返回發現,趕緊急救並叫救護車,將男嬰送往奇美醫院,經醫師診斷屬嬰幼兒明顯威脅生命事件進行急救及治療後,逐漸恢復。
台南地院去年11月一審將蘇女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廖父及其妻子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指出,蘇女過失行為侵害兒子身體權及健康權,請求蘇女應賠償兒子醫療費用2萬6695元、精神慰撫金40萬元,賠償廖父、廖母精神慰撫金各10萬元。
蘇女主張,僅同意賠償醫療費用2萬6695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不同意賠償廖父、廖母,2人應與兒子部分合併賠償。
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依據刑事判決及醫院診斷證明書,認定蘇女身為職業保母,過失行為卻導致廖姓男嬰遭受明顯威脅生命傷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因醫藥費蘇女並不爭執,應允准許。
精神慰撫金部分,廖姓男嬰住院期間,曾有腦波異常、心臟節律不整等情形,後續持續回門診追蹤治療,男嬰一度危及生命、瀕臨死亡,歷經長時間入住加護病房救治,始逐漸恢復健康;相關救治期間及往後成長過程,均對其心理留下陰影及創傷,可認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
男嬰母親原本在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因此事離職改為全職照顧男嬰,父親雖仍繼續在同公司擔任工程師,但男嬰情形必使2人較平時付出更多心力;對於男嬰身心安撫、照顧難度亦勢必因此升高,而須付出更多時間、精力,心疼之情可認2人精神上亦受有相當痛苦。
法院指出,廖母、廖父對於廖姓男嬰有保護及教養權利義務,此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因親子關係所生人格法益(親權),蘇女侵害2人基於父母子女關係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廖母、廖父請求蘇女賠償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亦屬有據。
法院審酌,蘇女已因本案失去保母執照,目前從事外送工作,需扶養父母及2名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屋、土地等財產,考量雙方身分、社會地位、學識、經濟狀況等,判決廖姓男嬰得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廖母、廖父各10萬元,總計蘇女應賠償42萬669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