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黃姓工人2024年10月18日下午在台積電工地從事照明燈具配接電線作業時,不慎觸電,從梯子跌落後送醫不治。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認定,承包工程商未落實職業安全措施,公司陳姓負責人及郭姓工地領班均有疏失,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兩人各4月徒刑,其中負責人獲緩刑2年,公司另被判罰金10萬元。
判決書指出,台積電「電力2樓、8樓照明插座分項工程」經機電公司轉包後,由一家工程公司負責現場配管與拉線作業。該工程公司陳姓負責人與郭姓工地領班明知勞工從事照明及插座電氣作業時,電氣設備與線路的敷設、檢查或修理等作業可能發生感電風險,依法應先確認停止送電,並採取上鎖或設置警示標示等措施,防止他人誤送電;同時也應要求作業人員配戴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等必要安全設備,但兩人未落實相關安全措施。
判決書指出,兩人未確認工地後棟8樓辦公A區E/4柱旁走道前端已停止送電,也未確認黃姓工人是否配戴電工安全帽及絕緣防護設備,即讓黃男於2024年10月18日下午2時許進行照明燈具配線作業。黃男當時使用老虎鉗剝除電線絕緣層時不慎觸電,隨即從合梯上跌落地面,因電擊性休克送醫急救,仍於當晚6時57分宣告不治。
法官審酌,陳姓負責人與郭姓工地領班,在黃姓工人從事照明燈具配接電線作業中,2人均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規定,確認施作現場停止送電,及確認被害人有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設備,確保黃男應獲保障之生命及身體安全,輕忽工作者作業安全,造成被害人死亡及被害人親屬難以平復之喪親至痛,所為實值非難。
法院審酌,陳姓負責人坦承犯行,且已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因此宣告緩刑2年,並須於緩刑期間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至於現場郭姓領班,同樣因疏於監督作業安全被判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但因其前案紀錄未符合法定緩刑條件,法院未宣告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