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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少輔會前執秘性騷女輔導員調回市警局 否認犯行判拘役50日

台南少輔會前執秘性騷女輔導員調回市警局 否認犯行判拘役50日

曾任市少年隊隊長、現任警察局專員的蔡姓前少年輔導委員會執行秘書,在跟女輔導員等待市長抵達活動現場時,竟乘女子不及抗拒,在其身後以雙手按壓雙肩並揉捏;蔡始終否認性騷,辯稱是遭針對,台南地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50日。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少年輔導委員會前蔡姓執行秘書2024年7月28日在台南市中西區大魯閣棒壘球打擊場配合青春專案活動擺攤宣傳,10時許該會約聘的女少年輔導員在停車場等待市長等來賓到場時,蔡竟在她身後以雙手按壓雙肩、並以雙手手指揉捏方式性騷擾得逞。

案經女子向婦幼警察隊報案提告,台南地檢署提起公訴;蔡不否認有用雙手扶住女子肩膀,但否認意圖性騷擾,辯稱當天人潮擁擠,女子離他很近、後退會撞到他,為了防止撞到,他才用雙手扶住肩膀。另因為身高差的關係,手勢才往下做阻擋。

蔡辯稱,他對女子從來沒有任何性騷擾的言語、行為或性暗示,是因人事調整,她們心生不滿才擴大此事;女子在法院審理時證稱,蔡是她的主管,兩人僅有一般公務上的往來,沒有不愉快,不會誣指他,當天是台南市少年警察隊辦理青春專案活動,本案發生在活動前。

女子表示,當時她旁邊站李姓、杜姓女子,3人形成一個小三角形等待活動開始、市長蒞臨;蔡突然出現在她背後,用雙手搭在她雙肩上,用雙手手指如按摩般揉捏肩膀多下,她不記得持續的時間,但被碰觸、揉捏,旋即就僵住,當下覺得很噁心、很不舒服,但還是要繼續工作。

女子證稱,直到工作結束才跟2位證人討論,當時證人可以看到她背後蔡的舉動,事後也有利用警察局資源到北區心理諮商所,做10幾次諮商;現場雖然約有60、70人,但因為停車場很大,不會擁擠。

李姓女子證稱,當天在戶外場地等市長前來,蔡從後方走來,看到蔡的手放在女子肩膀上按壓、揉捏,時間不到一分鐘,她有注意看女子是整個人驚呆的表情,知道可能是受到驚嚇;上班日觀察女子反應異常、不太一樣,才詢問到底發生何事,那天人群很多、但不會擠到她們。

杜姓女子證稱,本來以為蔡走過來是想來打招呼,但他一靠近就走到女子身後,雙手就搭在肩上揉捏;當時看到女子臉上僵住、出現很訝異及不知所措的表情,感覺很想要離開但又無法離開的樣子,時間約3秒左右。當時她們離人群都有一段距離,不可能有人會撞過來需要蔡擋在女子背後保護。

法院認為,被害女子與蔡的關係原本並未交惡,案發後雙雙離開原單位,蔡亦未指稱與女子有何故舊恩怨,難認女子有無故誣攀蔡涉犯性騷擾罪動機;女子所述與一般人遭受性騷擾反應相符,指證也與2位證人證述相符,證人等並無故意為不實證述,導致自身擔負偽證罪責必要,其等證述內容可採。

法院表示,蔡又稱內部機關調查時有詢問,他主張開啟性平程序,但因為女子不提出申訴,故無法啟動;蔡另主張女子案發後並未第一時間提告,反應有違常情。但被害人何時提出告訴、是否主張開啟性平調查,屬於權益行使,不能據此反推有藉機誣指意圖。

法院認定,案發時蔡與女子僅為同事關係,並無私誼,當知應尊重女子身體自主權利;肩膀並非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下,所得隨意碰觸身體部位,未經本人同意而刻意加以按壓、揉捏,足以引起本人嫌惡感,應認身體隱私處無疑顯然逾越一般工作互動人員間正常肢體互動界線。

法院審酌,蔡對女子所為,顯已破壞其身體隱私處不受干擾平和狀態,蔡的辯解為臨訟飾卸之詞,尚無可採;考量蔡為逞一己私慾,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造成其情緒壓力及心理陰影甚深,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能正視己非、犯後態度非佳,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50日。

曾任台南市少年警察隊隊長、現任警察局專員的蔡姓前少年輔導委員會執行秘書,被法院依性騷擾罪判處拘役50日。記者袁志豪/翻攝
曾任台南市少年警察隊隊長、現任警察局專員的蔡姓前少年輔導委員會執行秘書,被法院依性騷擾罪判處拘役50日。記者袁志豪/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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