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楊姓女子因擔任二房東,將其承租的房子又轉租出去,未料有房客卻在屋內輕生,游姓屋主控訴房子因此變凶宅,依價值減損向楊求償167萬多元;法院認為,承租人有善良管理責任,楊女轉租他人發生非自然死亡結果應付損害賠償之責,依鑑定損失金額判楊應給付游142萬多元,可上訴。
游男主張,他將房子出租給楊女,對方又轉租給另1名租客,未料租客卻因輕生等非自然死亡情形,造成他的房子變成凶宅,價值減損高達167萬4000元,全額向楊女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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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女抗辯稱,當初轉租時有經過游同意,自己並未違約,且依契約規定發生非自然死亡之人,是指乙方就是她本人,才需負賠償責任,但本死亡為另名租客,也就是第三人,認為不用付損害賠償之責。
台中地院查,根據游、楊當時簽立的租約中,規定「乙方(楊女)承租期間如在此租賃處有非自然死亡等行為,造成本租賃房屋毀損或價值上損失,乙方及近親須全權負擔其責任」。
法院指出,民法第432條、433條規定,一般租賃契約,承租人對租賃物負有善良管理責任,於房屋租賃原則上,承租人也能分租,因此承租人的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使用之人,如有破壞租賃物時,承租人也應負賠償責任。
所以,租約上若指「乙方」的行為,習慣上會解釋包括承租人的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使用之人的人為,這也是衡平承租人得擴大使用租賃物,及對出租人保護的結果,因此楊女承租期間,又轉租另名租客並發生非自然死亡結果,楊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法院再參酌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該房屋屋齡33年,建物面積22.07坪,原總價約507萬多元,發生非自然死亡結果後為365萬多元,因此判處楊女應給付游男142萬130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