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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女偷用鄰居家插座充電1分鐘 竊取電費0.0015元…下場出爐

台中女偷用鄰居家插座充電1分鐘 竊取電費0.0015元…下場出爐

徐姓女子偷家插座幫手機充電,對方目睹喝止、報警提告,檢方主張徐竊電197元,依罪嫌聲請簡易判決、沒收犯罪所得;法院查,197元是屋主提出2個月使用40度,徐自稱「充電1分鐘」,換算竊電費僅0.0015元,依竊盜罪判她罰金3000元,但不予宣告沒收。

檢警調查,徐女今年2月15日下午5點多,在鄰居家旁未經同意就使用其插座幫手機充電,鄰居回來發現當場喝止,認為徐竊取其電能報警處裡。

檢方偵查期間傳喚徐女未到庭,但徐在警方初步詢問時坦承犯行,並根據公司繳費憑證等,認為徐竊取電費達197元,依竊盜罪嫌將徐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犯罪所得應宣告沒收。

台中地院審酌,徐竊取他人財產,犯後否認、沒和解,且有公共危險前科構成累犯,依竊取電能罪判她罰金3000元,得易服勞役。

中院也說,檢方主張徐竊取電費197元,是鄰居提供的台電繳費憑證,上面記載電度數為40度,電費金額197元,但細究該憑證,197元電費計費期間是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2月24日。

中院查,徐在警詢時表示「充電時間僅1分鐘」,若以手機充電1分鐘約消耗0.0003度到0.0005度電,電價約每度2.5至3元計算,徐手機充電1分鐘,竊取的電能至多0.0015元,犯罪所得價值顯然低微,依法不予宣告沒收。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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