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李姓男子結婚多年,育有兩子,不過去年間,李妻發現丈夫有與其他女子出遊、約砲,甚至在網路發布「老司機」的心得文,因此蒐集相關行車記錄器影像、LINE截圖,以及丈夫攻讀博士班時,所簽下的「可讓妻子任意檢視手機」的契約,求償100萬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李的確有與女子傳訊露骨訊息、出入汽車旅館,判李需賠妻子40萬元。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結婚多年,育有一子一女,妻子從事教師工作,不過李妻在去年間發現,丈夫從去年底開始,與一名陌生女子傳送約砲訊息及私密相片,多次一同出遊,甚至還有在網路論壇上,分享與該名女子的「老司機」約會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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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妻發現後氣炸,向台中地院提出侵害配偶權訴訟,提供丈夫與女子齊赴汽車旅館的行車記錄器影像、LINE對話紀錄截圖、以及丈夫前往中國大陸攻讀博士班時,所簽下的結婚書約,書約內規定「妻子可任意檢視其手機」等證據,向丈夫求償100萬元。
李男則辯稱,求償金額過高,且僅與女子發生過一次性關係,其餘時間都僅維持一般網友關係,另外妻子提供的結婚書約,應僅限於在大陸攻讀博士班期間,妻子取得的截圖不合法,他在網路論壇分享心得都是幫忙寫推文而已,沒有與複數的女子發生性關係。
台中地院審酌,李妻的證據無法證明李與其他女子有發生性關係,不過李與其他女子共赴汽車旅館,傳訊「好美」、「好想舔」等內容,已顯示李與該名女子交往程度非淺,有男女間之不正常往來,另外李簽下的結婚書約,應是為維繫兩造的婚姻關係,不僅止於李在大陸攻讀博士期間,因此對李有拘束力,認為李妻截圖丈夫的對話內容,有證據能力。
台中地院認為,考慮到雙方的資力等情狀後,認為李需賠妻子40萬元為合理,其餘請求金額駁回,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