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害案件追訴期最長僅卅年,不少年幼因未及時揭露受害事實,當長大後提告已過追訴年限。立法院會昨三讀修正第八十條,明定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廿歲以前,這段期間都不計入追訴權,等於追訴期廿歲才開始起算,大大延長了被害者的提告時間。
據衛福部統計,二○一四至二○二四年性侵害案件中,每年約有六成被害人是十八歲以下兒少。行政院、司法院在修法版本提到,有鑑於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身心尚未成熟、未能充分理解法律上權利等,使得被害人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因此提出修法。
立院三讀修法版本明定,犯妨害性自主罪者,於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廿歲以前,不計入追訴權期間。另外還修正「刑法施行法」第八條,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而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八條從輕或從新原則。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指出,以他過去司法實務經驗,很多倖存者好不容易跨過心理門檻提出告訴,卻在審判階段再次被高門檻證據絆住手腳,尤其是被害人「單一陳述」且在沒有物證的情況下,難以支撐有罪認定。此次修正等於讓司法願意等被害人成長,也承認延遲多年才說出來是兒少性侵的常態。
立委翁曉玲說,許多兒少性侵案件因告訴或追訴時效限制,導致被害人即使成年後鼓起勇氣站出來,也因時效已過而無法追究加害人責任,修法延長時期遭性侵的追訴期間,提供兒少被害人更多保護,讓司法制度成為被害人的後盾。
民進黨立委林俊憲說,此次修法不只是追訴時效的調整,更是對兒少權益的重要保障,也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免於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精神,孩子不應因年紀太小、沒有能力求助,而失去追求正義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