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和王姓女被害人疑有債務糾紛,陳女不滿王女避不見面,被控上網到臉書網頁及IG通訊軟體網頁,涉嫌張貼含有王女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台南地院法官依陳女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她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案可上訴。
判決說,陳女今年4月12日下午10點30分,在她位於台南市住處,以行動電話聯繫網際網路登入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臉書網頁及IG通訊軟體網頁,張貼含有王女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並指王女積欠債務,避不見面,屢次給機會,還是滿口謊言,辜負一群幫她想辦法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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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PO文說,發文想告訴各位,這個人躲著不出來,在路上看到她,請告訴她,「我很擔心她想不開,請多多跟我報一下平安」等語侮辱王女。案經王女向警方提告、南檢起訴。
陳女雖承認在臉書及IG網頁上,張貼包含王女照片及名字等留言,但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個資法及公然侮辱犯意,辯稱,王女欠她和男友的錢80萬元,避不見面,王女情緒不穩定,只是將她放於臉書上的照片及姓名公布,也是關心她的安危。
法官經查認為,陳女於開庭表示2023年3、4月間,王女共向她與其男友借款,都以現金交付,無任何擔保或憑據,也未約定利息,這與一般借貸情形相違;從陳女借款給王女的紀錄來看,多筆提款紀錄與其所述不符,只能證明陳女與王女之間有不明債務糾紛。
法官審視陳女張貼內容前後脈絡,認為陳PO文內容與向其他人表明擔心告訴人安危並無任何關係,陳女張貼的目的如是為擔心告訴人安危,也無需將王女相關資訊予以公開,陳女以這種方式利用王女的個人資料,有違比例原則;陳女是因與王女已有糾紛,才張貼王女照片、姓名,張貼「積欠債務,避不見面,屢次給機會還是滿口謊言」等語,陳女確有損害王女名譽主觀意圖,合於「損害他人之利益」要件,並有公然侮辱的故意。
法官審酌,陳女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的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