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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看出端倪…台南父對國小女兒伸狼爪 法院判刑3年半

作文看出端倪…台南父對國小女兒伸狼爪 法院判刑3年半

有名父親前年間對就讀國小女兒伸狼爪,「我不想做」女兒拒絕,仍將手伸進衣服撫摸胸及下體,甚至要求女兒脫衣,強拉其手觸摸自己生殖器直至射精。女兒在提及其自殘行為而曝光,雙方雖調解成立,法官認其惡性不輕未予減刑,認他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罪共3罪,應執行3年半。

父親於審理中坦承不諱,除了女兒及妻子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學校班級導師及輔導老師也作證,以及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等相關資料佐證。

女兒表示,當時明確向父親反應,「我不想做,我有說不要,我覺得不舒服」。她年紀雖尚幼,但已知父親所為侵害其身體自主權益,且因父親犯行心存陰影,在學校作文中述及自殘行為,經校方介入後才曝光。

台南地院指出,父親3度對女兒撫摸胸部、腹部、臀部、磨蹭、觸摸性器、射精等動作,犯意各別,時間不同,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台南地院表示,父親犯後雖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且於審理中成立調解,但依其犯罪情節,惡行不輕,於客觀上實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情形,無從認為具有值得寬恕之情,未予酌減其刑。

台南地院審酌,男子本應盡其身為人父照護義務,竭盡心力關懷、教養年幼女兒,竟為一己性慾,罔顧倫常,不顧女兒於案發時未滿14歲,仍為成長中兒童,性知識及身體發育均未臻成熟,無視其心理人格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恣意對她3次強制猥褻,對其身心造成難以磨滅陰影及嚴重傷害,心中所承受痛苦及負面影響至鉅。

法官認他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3罪,各處3年2月、3年4月、3年4月刑,應執行3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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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指出,男子本應盡其身為人父照護義務,竭盡心力關懷、教養年幼女兒,竟為一己性慾,罔顧倫常,恣意對她3次強制猥褻,對其身心造成難以磨滅陰影及嚴重傷害,認他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3罪,應執行3年半。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南地院指出,男子本應盡其身為人父照護義務,竭盡心力關懷、教養年幼女兒,竟為一己性慾,罔顧倫常,恣意對她3次強制猥褻,對其身心造成難以磨滅陰影及嚴重傷害,認他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3罪,應執行3年半。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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