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檢署調查三地門鄉長曾有欽涉工程賄款弊案,曾有欽雖不知情,但查出曾公車私用31次,油料費報公帳核銷,法院判緩刑;檢方查出,時任建設課路燈管理員周維平利用鄉長名義向廠商索賄,一審屏東地院近日審結,周維平犯詐欺取財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前公所秘書韓志寬,緩刑5年。可上訴。
屏東地檢署調查,2024年三地門鄉公所前秘書韓志寬向廠商借牌承包鄉公所清理颱風倒塌整理工程、路燈等相關工程,從中獲取不法利益等情事,時任公所建設課路燈管理員周維平利用鄉長名義向廠商索賄。
屏東地院審理後,針對曾有欽部分已審結,判決指出,曾有欽公車私用,違反使用規定,公餘時間到大學擔任口試委員,休假旅遊也用公務車,共31次,油料、高速公路通行費用及租賃費都由公帑支出,損害公庫財產,考量犯後態度、涉案情節及繳回犯罪所得5萬6348元,一審依背信罪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屏檢認為一審對曾有欽量刑過輕,經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二審改重判曾有欽6月徒刑、緩刑4年,須支付國庫10萬元。
涉案的時任公所秘書韓志寬、與時任承辦人周維平部分,屏東地院則是近日審結,周維平犯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10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前公所秘書韓志寬是犯公務員監督事務圖利罪、商業會計法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在判決確定後一年內支付15萬元給公庫,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